防范施工合同

时间:2024-03-02 23:41:11
防范施工合同

防范施工合同

现今很多公民的维权意识在不断增强,随时随地,各种场景都有可能使用到合同,在达成意见一致时,制定合同可以享有一定的自由。相信大家又在为写合同犯愁了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防范施工合同,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防范施工合同1

在建筑施工合同管理中,较之于质量、安全等纠纷而言,最易出现而又最难解决的是结算纠纷。实践中,许多结算纠纷常常旷日持久,最终受损的是施工方。有鉴于此,本文立足于施工中常使用的合同文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论述施工中易于出现的结算纠纷并讨论相应的防范对策,以使施工企业能加强合同管理。

一、变更与索赔问题

实践中,建设方不喜欢索赔二字,施工方一般也不提什么索赔。久之,施工方要么缺乏索赔意识,要么将索赔置换成为工程变更。

但是,变更与索赔是两回事。变更(设计变更和其他变更)导致的是合同价款的调整,即,变更始终是在合同价款之内,它可能导致原合同价款增高,也可能导致其降低。而索赔则不完全是这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索赔的定义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顺延的要求。”按该定义,再结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4款看,索赔(费用索赔)是指在合同价款之外提出的经济补偿要求。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2款规定:“承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实践中,很少有施工方严格地履行该款,届最后发生结算争议时,该款可能对施工方的结算要求形成致命影响。

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于变更的规定是有缺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中国翻版,后者对变更涉及合同价款减少时应由建设方通知施工方有相应的规定,但前者没有。这种程序公正的不对称好像一方面是出于我国工程施工的实际,因为在我国,变更一般都涉及合同价款的增加,另一方面,似乎更是出于合同文本的制定者对施工方不自觉的行业倾斜(第29.1款已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但是,如果结算纠纷已经肇起,则施工方因第31.2款的限制可能会导致一些(或全部)变更不能使合同价款有所增加,而建设方因无此款的限制,则随时可要求因变更导致的已增加了的合同价款减少到原合同价款的水平。这显然于施工方不利。

实践中,施工方虽可能未严格履行第31.2款,但在其进度报表中,肯定是罗列了变更工程价款的了。但是,这种罗列是否就是31.2款的报告,肯定会有所非议,另外,总会有一些变更会落在进度报表提交之日的14天以前,这些变更按31.2款的规定,会被视为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当变更工程的量较大时,施工方与建设方一般会对变更达成补充协议,如果补充协议没有确定变更具体的价款,则争议仍将存在,即,该补充协议可能只是约定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的方法,改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31.1款,而非第31.2款。

以上所论,是施工方在合同管理中务须注意的。施工方(尤其是小型施工队伍)应改变那种“我做了,就该拿钱”的简单意识,加强合同管理的意识,严格地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提起变更和索赔。施工方如果认为这些严格的程序不太切合施工实际,则应在签约时在专用条款中加以改变。

二、合同价格对结算的影响

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严格适用于单价合同(工程量单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按23条的规定,可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其实,无论是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还是成本加酬金合同,都是可以以工程量单价为基础的。固定价格合同即可固定单价;可调价格合同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3.3款看,即建设方承担的风险多一些,因而单价可调整的因素多一些;成本加酬金合同也面临调整的问题,因而也涉及工程量单价。建设部20xx年推出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xx)也是可与这三种合同调和的。

但是,在实践中,将固定价格合同理解为固定总价合同的不鲜见。再加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合同价款定义为:“指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发包人用以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最基本的意思就是协议书中约定的合同价款。因此,届工程量增加较大,追加合同款较多时,建设方会很难接受一个固定总价合同被如此剧烈突破的事实,于是,工程后期的中间结算和最终结算就不太容易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合同价格的定义基本上是对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的照搬,该定义有其局限,所以在fidic《施工合同条件》(1999年版)中,将合同价格定义为“指第14.1款规定确定的价格,包括按照合同所做的调整。”即,合同价格不是事先能确定的,需随工程的进展经一套完整的程序确定。其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的临时性是有充分意识的,与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8年版)关于合同文件解释的顺序不同的是,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专用条款中的另有约定的效力高于协议书。因此,如果专用条款已约定了确定合同价格的方法,协议书中的合同价格就只能是临时的。

但是,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经常是建设方与施工方发生纠纷的契机。因为一般而言,协议书中的临时价格会偏低。-这之中的原因,可能有建设方为了规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合同鉴定时多收费用的考虑,也可能有规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9.1款规定变更导致合同价款减少由建设方承担的考虑等。因此,施工方应善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1款的规定,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另外,对于中间结算,因实践中建设方不按约支付工程款是经常的事,施工方还应注意利息的问题。如果双方未对利息做约定,届纠纷发生时利息往往按最高人民的法院的规定解决。早期最高法院将利息等同于违约金,后来终有所区别。在即将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中,已确定该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该解释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26.3款的规定是不一致的(后者约定的是贷款利息),而实践中第26.3款的履行有困难,因此,施工方宜于签订合同时在专用条款中对利息问题作出约定。

三、最终结算与优先受偿权

实践中,如果建设方认为结算价格太高,那么,即便法院的判决已经确定了最终价格,也会存在着执行难的问题。因此,施工方宜将优先受偿权与结算问题一并考虑。

防范施工合同2

摘要: 合同风险是合同中的不确定因素,它是工程风险,业主资信风险、外界环境风险的集中反映和体 ……此处隐藏9398个字……存在的陷阱。在执行合同时,承包方或业主据此提出索赔或反索赔;二是合同本身带来的风险。现在市场竞争激烈,业主经常用较苛刻的合同条款把风险转移给承包方或承包方为了取得工程承包权主动提出优惠条件造成风险承担上的不平衡。

1.1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带来的风险

固定价格合同用于工期较短、工艺较简单的工程。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式,在约定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业主较喜欢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因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承包方索赔机会少,业主承担的风险相对较小,而且工程结算简单。这种合同形式,承包方承担了大部分的风险。一是价格风险,例如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等。二是工程量风险,因做标期时间太短,投标单位无法具体计算工程量,只能依据经验或简单的数据估算。这使投标单位处于两难境地:算高了,中标的机会不大;算低了,自己要承担很大的风险和亏损。

1.2合同条款标准不明确带来的风险

工程项目由于具有单件性、生产和技术复杂性,决定了工程合同的复杂性。合同中涉及许多标准和细节问题。以工程质量为例,若在专用条款中对于“约定标准”没有作出明确具体的解释或缺乏可操作性,承包方很可能造成拆除重建的返工损失,反过来说,建设方也可能会造成永久的质量问题,为以后的生产经营造成隐患。

1.3合同条款前后不一致所带来的风险

无论是工程前期的招标和投标、中间过程中的变更,还是工程的洽商,这些方面的书面协议和文件在合同文件中具有最高效力,而且签署在后的高于签署在前的。假如在整个工程合同的执行过程中,签署文件时出现了前后不一致的现象,而且是不利于自己一方的条款,那么会带来额外的损失。

1.4工程作业过程中设计变更带来的风险

在工程作业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的工艺和技术的复杂性,经常涉及工作量及其他方面的变更。这些变更必须经工程师的书面同意,否则,承包方擅自变更,即使是合理的,也要赔偿损失,而且延误工期易导致业主的反索赔。

1.5工程款支付约定中的风险

工程价款的支付可分为四个阶段: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结算款和保留金。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是甲乙双方矛盾存在的焦点,进度款的拖欠或提前支付都会给双方带来一定的风险。此条款若是不明确,会给日后合同的实施带来经济纠纷和困难。

2工程合同管理中的风险防范与措施

在合同管理中进行风险分析的目的就是规避风险,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减少风险损失。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分析出的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措施,进行针对性防范。

2.1做好合同签订前的招、投标工作,完善专用条款

目前国家已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新的计价模式给予了企业发挥自身经营管理能力的舞台,同时也使其承担着一定的竞争风险。清单计价模式存在的风险有:1)清单有漏项的风险;2)清单项目的特征存在描述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风险;3)“综合单价”的确定必须考虑工程的实际情况。由此可见企业若想降低清单计价模式下的潜在投资风险,必须分析在此种模式下施工合同履行期间可能碰到的问题并认真进行研究,把《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渗透于确定合同条款的过程之中,完善专用条款,增加合同的约束力。

2.2利用专用条款,避免工程结算时的风险

在合同的执行过程中会存在以下几个影响工程结算问题:1)工程量的变化设计变更会直接影响工程数量,改变项目的内容,演变出新的清单项目,引起合同价格的变化。2)计费基数的变化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引起措施费因计算基数变化而改变。分部分项工程量的数量变化和措施费的变化还会引起规费和税金的改变。3)材料价格的变化在工程合同履行期间,招标人自购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投标人报价中的材料价格发生变化,或遇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工布价格调整等,均会引起承包价格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因素发生的可能性,制定相应的措施和解决办法。签订合同时,将其列入专用条款,加以约定“合同价款及调整”的变化范围、幅度以及调整的具体办法等,从而避免结算时的损失风险。

2.3加强索赔管理,把风险损失减少至最低

索赔源自合同,终于合同在项目管理人员中树立索赔意识是非常重要的。在布满风险的投资市场中,索赔是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种方式,是业主方、监理工程师和承包方之间一项正常且普遍存在的合同管理业务,是一种以法律和合同为依据的正当权利要求。2.3.1合同条件对于索赔的重要性索赔的证据:第一是合同,第二是书面证据,第三是双方的关系。合同条件对于索赔十分重要,如事先无明确规定的则依情况酌情处理,这样有可能给企业带来工期损失。2.3.2索赔的及时性任何事件的索赔都应在索赔事件发生之时而不是之后向对方进行索赔。现在国际上普遍采用的FIDIC合同对许多索赔都有具体的时间范围。例如对工期的索赔,索赔一方应在28d内向对方或其代表提出书面的索赔请求,否则对方有权拒绝索赔要求。2.3.3索赔程序的合理性当索赔事件发生时,当事人必须在28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的索赔申请。当索赔申请被批准后,提出正式的索赔报告,并附有索赔资料和具体的索赔计算书。2.3.4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只有实际发生了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一方才能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提出索赔申请必须有确凿的证据,索赔申请才能获得批准。所以工程管理人员必须注重原始资料的积累、汇总、分类、保管,以便在索赔事件发生时能提供完整的资料。

3企业合同管理要点

我国的各行各业都已面向市场,竞争更加激烈,项目竞争价格中包含的利润逐渐减少,合同风险增大。市场竞争越激烈,越要重视合同和合同管理,才能减少企业的投资风险。建立企业的合同管理系统。作为建设单位,必须建立合同专门管理机构,对合同实行系统管理,这个机构等同于企业三总室。各工程项目部也应设立专职合同管理人员,隶属于企业合同专门管理机构,将合同管理系统分为公司级和项目级两级。制定完善可行的合同制度。包括合同的审查批准制度、合同使用登记制度、合同统计考查制度、合同信息管理制度。利用科学方法,利用统计数字反馈合同的谈判成功率、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等,通过这些数据为企业决策降低投资风险提供可靠的依据。做好合同签订时的管理工作,为履行合同打好基础。工程项目具有投资大、工期长、机构复杂,受环境影响大,不可预见因素多等特点。这就要求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合同内容完整、条款明确严密。合同的三要素是工期、质量、价格,在制定这三大目标值时,要考虑合同签订后企业的履行可行性,减少合同履行的风险系数。

4小结

实现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的合同管理必须以合同为核心实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在合同签订时,每写一个条款都要想到将来的可操作性和其他情况的产生;合同当事人(甲方和乙方)都必须对合同文件是否齐全,内容是否全面、合理,条款是否完整、清楚、准确,风险是否合理分担等进行全面审查;分析评价每一合同条款执行的法律后果以及隐含的风险,有针对性的地采取保护措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严格按照合同条文执行,定期检查合同执行的情况,避免合同管理不善给企业带来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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